桃園市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桃園市政府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3項之業務授權規定,於104年10月20日以府人企字第10402724261號令發布施行「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並於105年1月1日成立本處,接管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辦理桃園市境內交通違規裁決業務,增設案件管理課、違規裁罰課、違規申訴課及積案催收課等4個業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