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陳聯華、陳敬盛、徐金印、陳冠希、陳仕泓、劉為紳、游政彬、廖福助、林宜慶、林侑宣、魏明發、邱創文、謝智麟、黃建銘、趙光輝、陳慶芳、劉欣厚、李子權、黃水進等19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