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張嘉毓、洪岳郎、黃褔明、陳志彬、吳正柔、黃峻偉、曾喬宇、卓信宏、王繼正、林於明、簡崇福、湯銓山、張春明、曾鳴鋒、邱鉦宗等1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