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陳志平、邱伊翎 、陳志豪、陳韋廷、胡毓良、許原通、陳能勝、許華煒、張智勇 、黃郭烈、周志榮、賴文傑、邱仕壺等13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