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林建宏、蔡啟明、石子昔、邱宇偉、陳彥彬、楊敏彗、吳振忠 、王清賓、吳振安、呂俊欽、吳振忠、羅濟彥、邱宇偉、王義昌等14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