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等郭智田、凃景仁、曾生發、張永明、葉宗耀、許明增、何政育、黃振強、陳秀吉、陳耀中、黃順利、高志恩 、根聖豪、陳光宇、徐嘉偉、陳逸宏、 李玠霆 等17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