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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23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 發布單位:交通事件裁決處
  • 資料提供單位:交通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一、旨案違規人蘇鴻旺、李俊奇、鄭文豪、黃韶宥、戴國煌、游輝清、吳景立、高樂園、林千淯、李汪泰、蔡秉諺、許登任、許家慶、許基德、王冠達包含等1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