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沈榮華、楊銘安、李生泉、潘禹安、林世明、張瑋宸、黃振育、宋坤旺、吳嘉峻、蔡正輝、倪慶東、江長俊、李念恆、呂明耀、倪慶東等1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