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林榮輝、林鴻鈺、陳淯瑋、蔡東諺、江文清、陳謄艮、蔡松栢、陳宗欽、吳永泰、徐龍正、陳勇祥、許宗仁、黃文斌、黃亮軒、楊祐竣、葉官榮、胡振忠、徐人愛、余權恩、石陽喜、游詠傑等21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