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楊建華、郭建彰、鄭登旻、林元智、徐福來、戴蘇祥、謝宗翰 、黄文詮、蔡坤憲、吳燦庭、磨子平、熊庭渝、方世凡、李睿麒、張國春等1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