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張于億、薛文臺、周健文、黃品勝、周江民、詹俊鋒、洪勇凱、李宗翰、蘇雍毅、劉家仁、劉志祥、黃政祺、尤進富、彭文貴、余翔恩等1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