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陳金龍、徐建達、廖啟寰、呂冠毅、楊詒翔、黃水泉、楊鎮樺、詹勳慶、 劉有証、余正智、陳亨利、江文清、陳永麟 、葉秀學等14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