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蔡武雄、江文清、蘇丁銘、蔡仁淵、黃仁冠、蔡德昱、朱家慶、李紹宏、武建春、詹前開、彭弘安、黄國明、邱宇祥、黃明欽、陳向志、呂亞諼、余志元等17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