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潘俊容、趙文義、謝靜祥、廖真明、范明緯、胡政賢、邱旺朝等7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