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左明珠、張勇敏、李訓名、林家億、黎氏鑾、張加慶、江韋盛 、吳俊樺、翁金龍、張良文、黃朝榮、洪建良、陳治良、黃英傑等14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