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于信松、劉家仁、何清輝、蔡國志、黃振貴、黃文慶、商志遠、蔣晟翔、杜韶華、邵俊煌、邱振誠、汪國斌、陳政億、黃正文、羅志瑋、林律為、梁祐銘、曾凱文等18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