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林育璿、陳哲武、蔡明意、楊金知、王志豪、劉得灯、陳念祖、張四川、張建明、楊燈、詹榮荏、簡政哲、張加慶、黃永濬、陳正柱、謝政倫、李賢益、徐良福等18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