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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29日公布本市轄管酒(毒)駕及拒測累犯

  • 發布單位:交通事件裁決處
  • 資料提供單位:交通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朱錦龍、洪暉錡、陳彥華、徐子洋、劉宏益、巫長恩、黃建順、王植傑、林志明、鄭朝榮、陳清奇、詹前杰等12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