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李華偉、李侑傑、宋英傑、吳宜峯、陳望林、陳來成、潘彥儒、施建勇、張文榮、潘世偉、陳亞駿、KIM BEOMSOON、曾双有、姚經偉、鄭傑文等1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
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李華偉、李侑傑、宋英傑、吳宜峯、陳望林、陳來成、潘彥儒、施建勇、張文榮、潘世偉、陳亞駿、KIM BEOMSOON、曾双有、姚經偉、鄭傑文等1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
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