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余家炎、趙紹勲、連金雄、呂紹安、楊誠㨗、謝禎明、林於明、羅玉英、林合璟、莊傳貴、姜仁枋、林智銘、蕭聖傑、周毅鳴、許清佑、黃祥恩、陳永誠、鍾國明等18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