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劉有栓、葉日慷、古雲興、李羽翊、卓財有、林志言、徐張浩、劉炳坤、呂理森、蔡崇生、林峻宇、吳明峯、蔡瑞仁、賴鴻欣、沈文進、楊承學、葉為忠 、鄭鈞富、呂仁琪等19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