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吳銘益 、廖文均、林程超、廖峻潔、曾雲添、邱隆泉、張弘志、潘天賜、劉俊驛、黃政豪、蘇耕甫、許榮良、楊承燁、藍育良、姜玖明、張信文、吳明嘉、顧汝寬、蘇義龍、古豐吉等2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