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王誠義、高駿、蔡東翰、施峻嘉、陳玉郎、邱增標、方永富、呂天佑、許文詳、羅子修、康銘杰、陳明玲、游家碩、蔡明利、李祥瑋、李逸先、莊玉源等17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