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李瑞斌、蔡雙全、潘有臆、陳邱鴻、賴澤良、林嘉祥、洪佳輝、黃博璋、廖明義、范明德、許緒淵、陳文雄、黃騫、倪世權、陳新德等1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