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及該等職務之人,自107年12月13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稱利衝法)修正施行起,納入利衝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而有該法之適用;此外,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補助、交易、人事、總務、法務、營繕、場地租借等)之專責人員,於業務處理過程中,亦須配合注意利益衝突迴避、補助交易限制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