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略以):「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次查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爰此,裁決處郵寄裁決書至違規人戶籍地址(或已向監理單位申請登錄之住居所地址),其家人若已收受,則不論該名家人是否轉交違規人,依前揭規定已完成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