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違規罰鍰之運用,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2項:「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收繳之交通違規罰鍰悉數解繳市庫,並依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訂定之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