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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證明正本遺失時如何辦理退款?

  • 發布單位:交通事件裁決處
  • 資料提供單位:交通局

請攜帶填寫完成之退款申請書、身分證、印章、繳費收據正本(若遺失,請填寫退款申請書無收據切結書,勾選繳款證明遺失,並於立書人簽章處簽章);如為法人時,請蓋公司大小章,將上述內容填妥後,至裁決處處本部(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8樓)、桃園區工作站(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或中壢區工作站(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394號2樓)辦理退款手續。委由他人辦理者,請一併攜帶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並填寫退款申請書背面委任書。
另可加入裁決處會員利用線上申辦退款事宜,申請網址:(http://tad.tycg.gov.tw/PeopleUse/Sms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