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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後如何繳納罰鍰?

  • 發布單位:交通事件裁決處
  • 資料提供單位:交通局

一、屬交通部113年5月28日交授公監字第1130058895號函所列「不得郵繳」之條款,請持答覆公文至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繳款。
二、若屬「得郵繳」之條款,可由下列管道繳納罰鍰:
(一)持本函至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各裁決處(中心)或各監理單位繳款。
(二)至超商(統一、萊爾富、全家、OK)利用多媒體機重新列印繳款單後繳納(輸入車主身分證字號查詢),手續費13元。
(三)購買郵政匯票(手續費30元)(抬頭: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連同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函復公文逕寄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四)利用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繳款,金融卡手續費上限15元/筆,信用卡手續費上限20元/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