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不服本案申訴結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等規定,請先向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請開立裁決書後,以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向臺北、臺中、高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含例假日)內為之;若逾期提起,依法院受理與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