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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於交通違規罰單之申訴或陳情管道為何?

  • 發布單位:交通事件裁決處
  • 資料提供單位:交通局

●申訴前注意事項(重要!)●

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如非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請逕向「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訴。

申訴案件將交由「違規舉發單位」重新查證,後續可能有「維持原處分」或「變更處分」等結果(含:撤銷、減輕或『加重』裁罰),特此告知。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應於收到違規通知單(紅單)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提出申訴。

二、辦理方式: (一)親赴應到案處所(各裁決處、中心或各監理單位)辦理。 (二)郵寄或傳真陳述單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各裁決處、中心或各監理單位)辦理。 (三)透過市政信箱或1999反映。(四)利用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線上申辦(https://tad.tycg.gov.tw/#area_online)

三、應備文件: (一)至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網站下載陳述單(便民服務-交通違規案見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等其他佐證資料。

四、聯絡方式: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總處(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8樓)-電話:(03)377-7300轉1399;傳真:(03)377-7701。

五、倘不服本案申訴結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等規定,請先向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請開立裁決書後,以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向臺北、臺中、高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含例假日)內為之;若逾期提起,依法院受理與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