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違規人負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61條之規定,受處罰人有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者,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審驗期限及有效期限,不得逾18期,除最後1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敬請酌參。若欲詢問辦理交通違規罰鍰分期付款相關事宜,請逕洽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03)3777300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