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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還沒收到罰單,為什麼你們就寄裁決書給我?

  • 發布單位:交通事件裁決處
  • 資料提供單位:交通局

一、裁決處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規定,民眾逾通知單應到案期限60日之3個月內尚未繳納罰鍰,依前述規定掣開裁決書催繳之。
二、若民眾對違規通知單仍有疑義,可電洽裁決處洽詢案件情形(03)377-7300,或至處本部(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8樓)、桃園區工作站(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或中壢區工作站(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394號2樓)。填具交通違規陳述書,或加入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會員後採線上申訴,將依民眾申訴內容向舉發機關查證後,辦理後續裁處事宜。(申請書請註明車號、單號,或附裁決書影本,以利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