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通知人請攜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通知單及應繳納款項,於應到案時間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本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繳納,若通知書下方印有條碼之罰鍰金額3萬元以下案件,可至超商繳款。二、應到案日前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郵寄本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受款人請填寫「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並將匯票及通知單影本以掛號信寄送「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