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裁決書後,應依裁決書之處分內容儘速向應到案處所繳納罰鍰或繳送汽車牌照、駕照。二、對於裁決書所舉發之事實或條款有疑義時,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若逾期不予處理將會有下列行政處分:(1)處分為罰鍰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2)處分為吊扣(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將依處罰主文規定之日期逕行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