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申訴)、行政訴訟業務
陳述(申訴)方式
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
1. 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網路(桃園市政信箱)、本處官網線上申辦、公路監理服務網。
‧傳真陳述(申訴):(03)377-7701。
2.具備文件為:
‧陳述單(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等其他佐證資料。
陳述(申訴)及行政訴訟流程
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紅單)
一、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沒意見→ 接受裁罰
二、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有意見
(一) 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申訴)
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 服→ 接受裁罰
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如欲提起撤銷訴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等規定,請先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 , 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以原處分機關(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 ,向臺北、臺中、高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2)依判決內容辦理
(二)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或傳真向本處陳述(申訴)
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如欲提起撤銷訴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等規定,請先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 , 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以原處分機關(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 ,向臺北、臺中、高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2)依判決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