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陳述意見

  • 發布單位:違規申訴課
  • 資料提供單位:交通局

陳述(申訴)、行政訴訟業務

陳述(申訴)方式



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



1. 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網路(桃園市政信箱)、本處官網線上申辦、公路監理服務網。



 ‧傳真陳述(申訴)(03)377-7701



2.具備文件為:



 ‧陳述單(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等其他佐證資料。 



陳述(申訴)行政訴訟流程


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紅單)

 一、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沒意見 接受裁罰   



 二、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有意見



 (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申訴)



   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 接受裁罰   



   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如欲提起撤銷訴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等規定,請先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  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以原處分機關(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向臺北、臺中、高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2)依判決內容辦理



 ()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或傳真向本處陳述(申訴)



   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如欲提起撤銷訴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等規定,請先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  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以原處分機關(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 ,向臺北、臺中、高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2)依判決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