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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6月30日起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申請歸責駕駛人規定。

  • 發布單位:案件管理課
  • 聯絡人:徐翊庭
  • 資料提供單位:交通局

113年6月30日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交通違規僅針對「當場舉發」違規案件記點。


如為「逕行舉發」、「民眾檢舉」違規案件,不會因為未辦理歸責而改記車輛違規次數或處2倍罰鍰,

故無須因為違規記點而申請歸責駕駛人,請直接繳納罰鍰結案。

 

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3項、第44條第2~4項、第54條、第60條第1項…等

上道安講習或處吊扣(銷)駕照違規案件條款,仍請於應到案日前應到案處所申請歸責駕駛人

 

申請歸責駕駛人若填具之當時違規駕駛人與申報駕駛人不符時(如借用、冒用…),本處將依法

移送相關單位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