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6月30日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交通違規僅針對「當場舉發」違規案件記點。
如為「逕行舉發」、「民眾檢舉」違規案件,不會因為未辦理歸責而改記車輛違規次數或處2倍罰鍰,
故無須因為違規記點而申請歸責駕駛人,請直接繳納罰鍰結案。
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3項、第44條第2~4項、第54條、第60條第1項…等應
上道安講習或處吊扣(銷)駕照違規案件條款,仍請於應到案日前向應到案處所申請歸責駕駛人。
申請歸責駕駛人若填具之當時違規駕駛人與申報駕駛人不符時(如借用、冒用…),本處將依法
移送相關單位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