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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申訴流程

陳述意見
發布單位:
資訊室
分  類:
違規申訴課-違規申訴流程
發布日期:
107-03-22
詳細內容:

 陳述(申訴)、行政訴訟業務

陳述(申訴)方式

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

1. 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網路(桃園市政信箱)、本處官網線上申辦、公路監理服務網。

   ‧傳真陳述(申訴)(03)377-7701

2.具備文件為:

   ‧陳述單(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等其他佐證資料。  

行政訴訟方式 如欲提起撤銷訴訟,可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起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陳述(申訴)、行政訴訟流程(流程圖 

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紅單)

 一、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沒意見‧接受裁罰

 二、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有意見

  (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申訴)

   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依判決內容辦理

  ()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或傳真向本處陳述(申訴)

   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依判決內容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107-06-13
瀏覽人次:13157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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