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高國誠、吳景立、楊敏雄 、張桂烽、邱佳鉞、莊英成、余煥滿、陳新松、王振財、潘明財、張志宏、林光生、翁志明、江平、林一香、陳世羲等16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