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古明琳、陳文隆、曾志明、卓卿彥、游明輝、卓卿彥、林坤暉、林賢達、江阿成、陳志龍、李永漢、倪景鋒、林家駿、吳文龍、柳德海等1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