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李文雄、羅承宣、劉祐誠、蘇相尹、廖哲霆、榮向華、林寶、潘盛、李彥勳、楊一弘、徐建進、郭來恒、黃文慶、林裕煊、邱俊誠、蕭明達、方妹玉等17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