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蘇鴻旺、李俊奇、鄭文豪、黃韶宥、戴國煌、游輝清、吳景立、高樂園、林千淯、李汪泰、蔡秉諺、許登任、許家慶、許基德、王冠達包含等1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