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呂亞諼、林維勇、潘福保、蘇義文、張宏澤 、彭勝駿、許清海、羅德僑 、林繼雄 、陳國進、遲君杰 、王睿羱、戴時安、游輝城 、萬宇祥等15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