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一、旨案違規人包含邱奕全、陳阿清、王軫毅、劉德振、潘永裕、蕭志明、吳政鋒、陳國良、朱昌祿、葉國廷、陳章萬、楊信孝、高振益、鄭朝陽、徐金龍、鍾宏林、藍永滄、吳明翰 、陳家慶 、陳學德等20人,於十年內酒駕累犯,依法予以公告。二、違規人公布順序係以違規日期排序,同一違規日者以姓氏筆劃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