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票、賣票都有罪,清廉柴有福別讓利益交換,左右你的選票反賄選檢舉專線:0800-024-099#4*參考相關法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43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買票、賣票都有罪,清廉柴有福
別讓利益交換,左右你的選票
反賄選檢舉專線:0800-024-099#4
*參考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