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該條款並賦予相關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有一定清除義務,同法第27條亦有指明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相關污染環境之行為。
二、市容整潔涉及每位市民及使用者,犬便、檳榔渣、飲料杯、菸蒂及其他垃圾若未妥善處理,將影響公共環境與市容觀感。為維護良好市容及環境衛生,請協助宣導民眾及使用者妥善分類、收集及清理垃圾,切勿隨意丟棄。
三、 自 114 年 7 月起,針對亂丟菸蒂、亂吐口香糖、任意棄置垃圾、污染土地或水溝、堆置影響環境整潔之物品等6大行為,實施加重裁罰,罰鍰從新臺幣2,400元起,最高可達新臺幣6,000元。
(相關宣導文宣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