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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

  • 發布單位:資訊室
  • 資料提供單位:交通局

陳述(申訴)、行政訴訟業務

陳述(申訴)方式

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

1. 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網路(桃園市政信箱)、本處官網線上申辦、公路監理服務網。

‧傳真陳述(申訴)(03)377-7701

2.具備文件為:

‧陳述單(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等其他佐證資料。

行政訴訟方式 如欲提起撤銷訴訟,可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起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陳述(申訴)、行政訴訟流程(流程圖

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紅單)

一、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沒意見

‧接受裁罰

二、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有意見

() 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申訴)

  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依判決內容辦理

()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或傳真向本處陳述(申訴)

  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2)依判決內容辦理